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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本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四一八六一號公告(諒達)柴油品質之使用限制,其中公告事項一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台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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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16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本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
四一八六一號公告(諒達)柴油品質之使用限制,其中公告事項一規
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台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
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
)之柴油。公告事項二則規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販賣或使用含硫
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應先取得許可證
。
二、依前述規定,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與台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污
染源因非管制對象,其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
五%)之柴油,毋需取得使用許可證;販售是項柴油給該些污染源者
,亦毋需取得販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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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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