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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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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年二月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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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96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 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 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另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久修正發布 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定義之建築面積,係指建築物外牆中心 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地下層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三分之二為透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 二、本案之主體工程為地上二十九層及地下四層之房屋興建,其建築面積 應以該工程之基層面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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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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