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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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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29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 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 三十日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提出減免申請。 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制度訂定之目的,係為鼓勵業者主動採 用低污染之施工技術、機具及污染防制措施,減少施工過程可能引起 之空氣污染。依規定營建工程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提 出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始能於工程完工後,申請全部工期之空 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倘無法即時依規定期限提出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 時,基於鼓勵業者主動進行污染防制之原則,可以其實際提出污染防 制計畫書之日期起算,依剩餘工期佔總工期之比例,計算其應獲得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額度。 三、另為達成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經濟誘因目的,地方環保機關應於業 者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善盡告知並宣導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費減免之規定,敦促業者應採取污染防制措施,俾能減免空氣 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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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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