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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賸於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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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3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 ,繳交賸於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 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二、有關政府機關興辦營建工程,倘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因會計請 款收敘或跨縣市以公文申報繳納等原因延,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者,工程發包單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先行提出相關付款切結文件 申請延期繳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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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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