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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益團體」,其定義立法理由並無明確說明,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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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22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
益團體」,其定義立法理由並無明確說明,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
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
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學者通說認為公益團體應採廣義之解釋,不應以合法登記為要
件,較符合原立法意旨。至於同項後段所稱之「人民」,解釋上亦應
採最廣義之定義,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皆屬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屬新修正條文,因目前司法院尚未以命令定施行
日期,故無實際案例可循,日後行政法院於實務上是否參採前述學者
見解,尚待具體個案之進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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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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