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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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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79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 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 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六%氧氣 為參考基準。」本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 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達到符合排放標準之目的。 二、本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P105 煙囪係為收集四座熔化爐逸散排放 及炒渣機爐頂廢氣,經袋式集塵器處理後之排放口,因炒渣機之燃燒 係屬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其集塵設備於正常操作狀況下必抽引大量 空氣進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此為不可避免之抽引,並非故意引進大 量空氣稀釋,不宜以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校正,其排氣含氧參考基準 應依實測值計算,即排放廢氣濃度不需含氧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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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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