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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際蒸氣壓小於五七○mmHg之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大於或小於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一五○ppm之污染防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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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68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 際蒸氣壓小於五七○ mmHg 之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 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 減率大於或小於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一五○ ppm 之 污染防制設備。 二、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兩座環氧丙烷儲槽採固定頂槽,在實際儲存 溫度一○ ℃ 下環氧丙烷之蒸氣壓為二八九 mmHg,該兩座環氧丙烷 儲槽呼吸閥之設定排放壓力倘確係均大於儲槽在實際溫度範圍之操作 壓力(包括載入物料時),以及儲槽載入物料時確係以密閉排氣系統 連通至卸料之船上,且船上亦維持與儲槽相同之密閉狀態,則應無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符合前述排放濃度規定,毋需再裝設污染防制設備 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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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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