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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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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3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
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
,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
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
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二、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裝設於振動環境,一般容易造成監測數據不穩
定。為取得代表性之數據及減少監測數據之誤差,監測設施於符合前
述條件下,應選擇安裝於可避免振動影響監測數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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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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