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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8001433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 內容: | 主    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
 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下稱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
 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
 三、紀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
 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  年備查。
 四、依上述規定倘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後,運作
 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  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
 行簽章用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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