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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係行為管制規定,違反該規定之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已於85.11.28以環署空字第六七○○七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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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26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係行為管制規定,違反 該規定之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 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 署已於 85.11.28 以環署空字第六七○○七號函釋在案。前述所稱承 包商,係指實際承攬該項作業之行為人,理應包含分包及勞務承攬之 廠商。 二、本案倘總承包商可依前述規定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足資證明污染行為係由承包道路土方工程之協力○○營造工程公司 施工所為,則處分對象得認定為○○營造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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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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