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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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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71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牴觸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 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前揭規定明定燃料種類 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源頭管理。 二、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係依地方制度法所訂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 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另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 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三、倘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 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 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並應依前揭規定之程序發布,以強化轄 區內燃料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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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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