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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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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02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應於申 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 分之一費額。但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得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 均繳交;所繳費額在一定加額以下或不需申請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時 ,則於申請開工時全額繳交期費額。 二、所提縣府、鄉鎮市公所及自來水與瓦斯公司經常辦理修築小型工程等 挖埋作業,工期短、面積小,建議於完工後以月或季彙整申報方式申 繳空污費乙節,查大部分公共工程於完工後並不須向地方政府建管單 位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故無法以核發使用執照做為課費之管制點,故 仍應依前接收費辦法規定於申請開工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對於數量多、規模小之工程,期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得考量簡化期 收費流程,例如:協調主要之管線工程業主,依工程計畫於每月或每 季前事先繳交依定之空污費,並於每月或每季末了,依實際施工面積 、工期核算應繳空污費,扣抵預繳之空污費費額,多退少補之方式辦 理。上述各工程於施工前應分別向環保單位提送開工通報表,以利環 保單位查核,如此將可節省業者及環保單位之人力與時間,並可掌握 各工程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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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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