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燃煤鍋爐以廢棄物作為燃料者,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及其戴奧辛排放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501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燃煤鍋爐以廢棄物作為燃料者,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及其戴奧辛排放濃度含氧量校正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 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 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在 2 公噸/小時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規 範公私場所廢棄物焚化程序,不論其焚燒之廢棄物係作為主燃料或輔 助燃料,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避免排放臭味、粒狀污 染物或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二、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 ,不論燃燒之廢棄物為主燃料或輔助燃料,其戴奧辛排放皆應符合前 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並未 包含本標準第 7 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等規 範。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 ,皆認定為事業廢棄物。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 式」規定,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燃油鍋爐集塵灰可分別作為鍋爐燃 料、鍋爐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之用途,該公司倘收受前開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做為鍋爐燃料、鍋爐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之 用途,應檢具再利用檢核表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檢核通過,方可收受廢 棄物再利用。亦即製程分類應以行業別與製造程序作區分,該公司以 鍋爐燃燒產生蒸氣供給廠區內農產品加工程序之製程,該製程倘以廢 棄物處理為目的,始得以公告之廢棄物焚化程序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或處理程序認定之。 四、倘該公司鍋爐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燃油鍋 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適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 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管制之一般及事業廢棄 物焚化爐對象,查其來函資料顯示其上述事業廢棄物處理量每年達 37065.6 公噸(合每小時 4.95 公噸),並屬適用本署公告第 2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管制,其設 置、變更及操作,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始得 設置及操作。 五、另該公司鍋爐係以漿紙污泥、紡織污泥與燃油鍋爐集塵灰等廢棄物作 為燃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定同意該 鍋爐可使用屬事業廢棄物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與燃油鍋爐集塵灰等 可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後,始得辦理該鍋爐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申請或異動。且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第 5 條排放限值 及同排放標準第 10 條進行煙道排氣定期檢測之規定,其煙道排氣中 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須含氧 量校正。 六、本案所詢主要燃料與輔助燃料之定義與認定乙節,因「經濟部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係由經濟部所訂定,另亦為該公司所屬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請貴局另洽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判定為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