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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CCTV為採證項目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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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94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 CCTV 為採證 項目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包 括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官能檢查包含目視及目測,目視係指稽查人 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 檢查,目測係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並 於同條文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 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適用目測檢查方式。 二、另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 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上開規定 係授權稽查人員可以肉眼目視之官能檢查,而進行目視及目測之官能 檢查。而使用儀器檢查及目測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由經訓練合格並 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三、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規定,仍應由稽查 人源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民眾提供之影片、照片或所提離島工業區 之 CCTV 影像畫面,僅作為判定有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尚不宜直接 作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 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證據、通知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確認違規情節屬 實則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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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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