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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詢問○○公司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8000370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 內容: | 主    旨:詢問○○公司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w/w ),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
 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公司擬進口販售之○○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
 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為甲醛次硫酸氫鈉與芒硝(硫酸鈉)依
 比例混合調製成之固體狀產品,係供紡織染整工藝使用,已具特定功
 能用途,且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故○○產品
 (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管制,不須申請核可文件;倘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產品,
 屬製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
 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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