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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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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40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 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 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附表規定,瀝青混凝土拌 合程序之熱運送機、篩選機、貯存室、攪拌機、破碎機等污染源之粒 狀物排放係數為 0.1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另依公告事項第 3 點說明,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 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5 條授權)後, 依認可值計算,先行敘明。 二、本署依據瀝青業混凝土拌合程序會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主要固定污染源 進行檢視,爰公告期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本案○○公司司 M01 製 程之 E001 (冷料槽)、E009(物料槽)及 E011 (成品貯料倉)倘 經貴局認定有粒狀污染排放,而需做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得引用各 程序之貯存卸料設備排放係數 0.001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計算 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針對貴局提出增列排放係數之建議,本署將會持續檢視國內瀝青業製 造程序設置之貯存卸料設備,及粒狀污染物排放情形,納為後續修正 之依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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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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