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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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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65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 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 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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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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