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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26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
          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
          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