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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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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096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之立 法原意,係為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應符合 之排放標準,藉以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 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 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 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本次貴 局來函所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立法依據,係依前述空 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據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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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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