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076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 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 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 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二、本案○○環保工作室所詢有關米麥蒸煮製程,如係使用鍋爐,且符合 前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公告內容,如燃用生煤或同一排放口,其總設 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以上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 蒸發量 2 公噸/小時以上者,則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 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 復該工作室。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