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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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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19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及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 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上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係指以礦產 原油、油頁岩等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 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以及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 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擬設置以甲烷重組 法之製程產生氫氣,如非屬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原料產製氫氣,則 非屬本署公告第 2 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惟其製程涉及使用廢熱鍋爐,倘屬同一 排放口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上, 或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 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 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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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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