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68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 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 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 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 以含氧量作校正。 二、另關於排氣中氮氧化物濃度是否須作含氧量校正乙節,由於該空氣污 染物係經燃燒後產生,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 之規定,其濃度計算應以六%氧氣為參考基準作校正。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