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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工程類別區分,圍牆之興建應屬「其他營建工程」類,不論其是否具有明確之施工面積及工期,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均應以期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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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34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工程類別區分,圍牆之興建 應屬「其他營建工程」類,不論其是否具有明確之施工面積及工期, 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均應以期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 二、另有關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合約經費認定乙節,依本公告「其他營建 工」類備註說明二規定,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故營業稅乙項 應先扣除再予核算。 三、另所稱「空污費」如係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之「公共建設 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第三張規定之「施工中環境保護費」, 因期亦屬工程建早費之直接成本,不得扣除;倘若為應繳納之空氣污 染防制費,則應予扣除。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如係屬營建工程者應向營業主徵收,本署已多 次函示是項經費不得納入工程合約中編列,以符合「污染者付費」之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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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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