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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要點三中附錄一、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且應符合位於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下游、水汽不會凝結、不受周遭光線干擾及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地點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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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64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要點三中
附錄一、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
代表性數據之位置,且應符合位於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下游、水
汽不會凝結、不受周遭光線干擾及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地點之
要求。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裝設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原位於排
煙脫硫防制設備下游處,因受水汽干擾,欲變換位置於靜電集塵器與
排煙脫硫設備之間,倘該地點符合前述規定可取得具代表性監測數據
,即可將儀器設置於該處;惟於監測設施調整設置位置後,仍應依規
定提報確認報告書送經主管機關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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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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