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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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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53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
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
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
之數量者。
二、從事太陽光發電板(太陽能電池)生產作業,並非前述規定之製造程
序,不屬「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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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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