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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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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57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 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 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 之數量者。 二、本案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液晶顯示器製造(包含光罩製 造作業),倘其全廠製程中之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及硝酸、硫酸 、鹽酸、磷酸、氫氟酸等無機酸年使用量超過前述規定,則屬「半導 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應依該標準第八條規 定,於 88.04.06 前向中央及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污染防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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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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