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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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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290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
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司 107 年 4 月 12 日 107 強管字第 1070400001 號函
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65 條
第 3 項所定「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
式為之」規定,其意旨係考量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期間,需拆卸原
水量計測設施,故無水量計測設施計量,爰須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記錄水量。又水量計測設施多元,且廢水操作狀態不一,爰未統一公
告水量記錄方式,而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同意。
三、承上,如送外校正時,同時更換同廠牌之水量計測設施,記錄更換前
後之刻度,計算水量,考量並無改變水量記錄方式,得免報請主管機
關同意其水量之記錄方式,惟依管理辦法第 65 條 3 項規定,應將
更換前後水量紀錄保存 5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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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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