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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排放係數之單位為單位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所排放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量,係依不同污染物別而有所不同,故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分別計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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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85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排放係數之單位為單位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所排放之硫氧化物或氮氧
化物量,係依不同污染物別而有所不同,故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分
別計算排放量。
二、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之計算=排放係數乘以當季燃料使用量。
空污費=污染物季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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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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