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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以燃油為燃料經不完全燃燒製造碳煙,同時利用其產生之尾氣,再經燃燒發電之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於正常操作期間無其他另類燃料來源,則其硫氧化物排放標準應適用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液態燃料排放標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84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以燃油為燃料經不完全燃燒製造碳煙,同時利用其產生之尾氣,再經燃燒
          發電之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於正常操作期間無其他另類燃料來源,則其硫
          氧化物排放標準應適用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液態燃
          料排放標準。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