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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87.05.06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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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39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87.05.06 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 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 (涉有砂石土方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 ,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二、前述所指「只採計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係針對工期短、施工面積 小,其砂石土方作業佔總工程比例極小之工程;至於大面積開發且長 時間產生污染之工程,仍應按總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空污費 。 三、本案工程範圍中OA辦公傢俱部分倘不涉及砂石土方工程,不納入空 污費之徵收範圍,另行政法院監視系統裝修工程作業僅少部分涉及砂 石土方工程,則得以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之工程經費計算其 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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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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