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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88.01.20修正公布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故本署僅就其繳費流程及表格作原則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依實際收費之會計及行政作業之需要,自行制定其繳費作業流程及所需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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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27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88.01.20 修正公布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故本署僅就其繳費 流程及表格作原則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依實際收費之 會計及行政作業之需要,自行制定其繳費作業流程及所需表單。 二、同一工地之河海堤及灌溉、排水工程與其附屬工程(如防汛路),若 於工期內同時施工者,則該相關附屬工程得併入主體之海河工程,依 「其他營建工程」費率以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收費;惟若於 不同階段分開施工者,則應分項依其工程類別核計其應繳之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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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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