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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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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833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1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
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
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
視為未完成改善。
二、倘污染源以停工、停業或停止操作等方式進行改善,應依前述規定檢
具停工、停業或停止操作後之「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獨立用電
紀錄、操作維護紀錄、產量及產能之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該污染源確
實停工、停業或停止操作之相關資料),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報請主
管機關查驗;未報請查驗者,雖自行停工、停業或停止污染源操作,
仍視同未完成改善,應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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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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