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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係依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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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803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
物,係依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其中硫氧化物實際放
量,係以檢測期間原(燃)物料用量或產品產量所排放之硫氧化物重
量,乘以當季原(燃)物料用量或產品產量計之。
二、依本署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七○七五五號函
解釋,固定污染源躺椅檢測期間之產品產量貨物料使用量為估算硫氧
化物排放量之基礎,則當季使用燃料之含硫份憤與檢測期間使用之含
硫份部同時,其硫氧化物排放量需做相對轉換。
三、水泥業因製程特性本身可除硫化物,使用不同硫份之燃煤時所排放之
硫氧化物濃度可維持在一定範圍內,故以同一熟料產量計算應繳硫氧
化物之空氣污染防治費時,無須再以燃煤含硫份作相對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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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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