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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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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120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 說 明:一、原物料、藥品之疏漏情形,係指貯存原物料、藥品之槽體、閥門、管 線或溝渠因設備破損、破裂而滲漏、洩漏,或因設備堵塞、故障而溢 流至地面水體之行為。 二、考量原物料、藥品屬有價物質,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會主動或故 意藉由疏漏之方式,將原物料、藥品排放至地面水體,且原物料、藥 品屬性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所訂廢水、污水之範疇,故排放行 為不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之要件。 三、另依據本署 96 年 8 月 24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59689 號函說明二 ,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處分。故對於原物料、藥品疏漏之情形,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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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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