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自八十七年且,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811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自八十七年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
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算應繳空污費之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之監測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之檢驗方法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公告之排放係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計算方法。
三、非屬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倘屬依規定應定期
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者,則應依前述說明二第二款及前
述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以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值計算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未依規定以檢驗測定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時,
得由本署一前述說明二第三款規定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國軍所屬炊爨沐浴之小型鍋爐(使用煤油)屬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倘非署規定應定期檢測者,則可依前述規定採檢測方式或排放係數
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而依前述規定以檢測方式計算其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者,於第一次申報時,應以其六個月內之檢測值申報計算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後得以其一個月內之檢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楊如復空污費收費辦法)。
五、有關已依油(燃)料使用量繳納空污費之油品(高級汽油、柴油),
視燃物種類及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乙節,倘該油品未與其他燃料
混燒者,因該油品於購油時業已繳納空污費,故該公私場所得免再依
污染物種類及其實際排放量申繳空污費;為該公私場所亦可每季申報
其依實際排放量應繳之費用,並檢具該季依燃料用量已繳交之空污費
收據,申請結算應繳空污費。而倘該油品與其他燃料混燒者,其應繳
之費用得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費用,扣除已依燃料用量繳交
之空污費計算之,並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報。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