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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之污染源,其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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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801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使
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之污染源
,其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另本
署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以(八七)環署空字第六九二七二號函釋
示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認定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一)含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體積百分比九五%以上者。
(二)每千立方公尺(於攝氏十五‧五六度,一大氣壓下)熱值為六六三
五○○○仟卡以上且硫份含量在五○○ ppm 以下。
二、經查「工業及丁烷」符合前述二項條件,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排
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得免繳納空
氣污染防制費。
三、另有關使用電力為熱源應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疑義,本署業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以(八七)環署空字第七五○六三號函解釋在案,
使用電力為熱源者,因電力本身無產生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無須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但倘倍加熱支援物料於加熱過程中排放硫氧化物
及氮氧化物,則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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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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