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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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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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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80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0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
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粉末冶金製程以電力為能源之燒結加熱爐,倘能證明其燒結原物
料中無含硫之成份或其原物料中之硫份不因燒結而排放於空氣中,且
於燒結過程中並無添加任何含硫之輔助燃料,則無需繳納硫氧化物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另倘該燒結爐係採隔絕空氣進入方式作業,且原物
料中含氮物質不因燒結而以氮氧化物排放於空氣中,則無需繳納氮氧
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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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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