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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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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95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
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二、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徵收空
氣污染防制費,目前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污染物種類為硫氧化物
及氮氧化物,而使用天然氣為燃料者,則免予繳交。
三、本案機械設備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倘該固定污染原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樣化物,即應由○○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申報並繳交八十七年七月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該機械設備轉售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倘
其仍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則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應改由○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並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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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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