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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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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18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
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
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二、因氫氣或液化石油氣(LPG) 為低污染性之燃料,使用該二項燃料排
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零費率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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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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