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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第三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不屬徵收範圍」,第四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依本署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環署空字第一○○九八號公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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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94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7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第三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 不屬徵收範圍」,第四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前申 請開工(挖)者,依本署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環署空字第一○○九 八號公告規定辦理」。 二、前述「申請開工(挖)」之日期認定,係指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開工(挖)日,而非實際開工日。申請開工(挖)之工程, 因需先至當地環保局申繳空污費,故其申請開工之認定日應以至當地 環保局申繳空污費之當日為準。 三、至於未依規定申請開工,於開工後再補申請或開工後經查獲未申請者 ,其費率應以實際開工日適用之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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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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