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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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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本證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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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12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 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 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 「本證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 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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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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