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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局針對本署103年4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30030857號函所提意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400074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貴局針對本署 103  年 4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1030030857 號函所提意
          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 103  年 4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1030030857 號、103 年 11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1030097170 號函,乃係為釐清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與地方政府就區內垃圾清理權責之爭議,並無貴局所指不符
          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00016084 號、102 年 4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100269850  號函之情事。且前揭函釋係本中央主管機
          關職權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狀態責任之解釋,貴局所指越
          權土地法及建築法,容有誤解。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