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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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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4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 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但進行試車者,得於核准之試車期間屆滿後十五天 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六點之(二)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者…;並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 放檢測報告時,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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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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