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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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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合成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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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83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及第二批 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合成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 )合成皮之生產者。 二、倘確係以聚氨基甲酸酯(PU)、二甲基甲醯胺(DMF) 等為原料,經 塗佈及乾燥程序形成聚胺脂膜,則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與應設置專責人員之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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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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