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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除責任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11365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之清除責任認定,復請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
          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中「土地
          與建築物」並無區分是否為公有或私有,均適用上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