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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熱壓、修邊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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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63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 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熱壓、修 邊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另第六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木造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 料,經裁切、烘乾、加壓、膠合、修邊或表面塗裝等製程,從事組合 木材、塑化木製品或其他木製品之製造,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 二、前述兩項公告製程條件中述明以原木為原料,其主要管制重點,係針 對原木切割、成型過程中可能引起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為使用原木 以外之木材為原料從事相同製之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作業,係將塑膠粒 原料經乾燥、熱融壓出後,即為產品。其製程者,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五、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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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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