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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申請案因異味檢 測值超過標準值,貴局不同意復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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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11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申請案因異味檢測值超 過標準值,貴局不同意復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18 日 103○字第 1030718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權責分工,本署主要負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 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污染管制工作執行事宜,地 方政府係負責轄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固定污染源之列管及污染稽查 管制工作。 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公 私場所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 機關申請試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試車申請後,應於 20 日內完 成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准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另依同規則 第 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證明文件,應於送達後 60 日 內完成評鑑。公私場所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為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 污染源之操作,並再進行改善,且於 1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再 申請試車時應依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辦理。 四、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向本署函詢有關貴局不同意該公司固定污染源 復工一案,經查本案係經貴局於 103 年 7 月 11 日辦理復工評鑑 審查會議,並經評鑑結果不合格,因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復工評 鑑審查部分,係屬貴局權責,請貴局針對本案固定污染源申請復工評 鑑不合格之事由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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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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