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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縣○○鎮公所辦理之「103年度災害搶險與搶修工程(第一區) 」是否屬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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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89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縣○○鎮公所辦理之「103 年度災害搶險與搶修工程(第一區)」是否 屬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1 日花環空字第 1030015431 號函。 二、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7 款規定,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 100 元以下;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 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得免繳納營 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餘工程均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 三、本案旨揭工程倘非屬貴局公告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 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或其他經貴局公告之情形,且其空 氣污染防制費應繳費額在 100 元以上,則未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該 營建業主即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後 ,逕依權責認定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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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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