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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 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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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99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7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73292 號函。 二、查本署發布或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 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 別規定其應每 3 個月、6 個月或 1 年辦理定期檢測 1 次,應檢 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 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 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 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 三、有關貴轄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一 節,倘該公司確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貴局,且依規定於定檢 期間 101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7 日及 101 年 8 月 8 日 至 8 月 9 日分別執行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 之排放管道( P201)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鉛及 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之定期檢測,及戴奧辛定期 檢測,依前述規定,其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完成申 報,倘依其通知貴局及登錄之執行定檢起迄時間核算,符合自定期檢 測後 30 日內完成申報之規定,則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 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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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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