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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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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03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製 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4 年 4 月 14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035937 號函辦理 。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 下簡稱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 變更;於設置或變更後,應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依許可證內容 進行操作。另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核發,應由審核機關依現場 實際製程、污染源及原物料使用情形進行判定。 三、旨揭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應由貴局依現場實 際製程、污染源及原物料使用情形進行判定,來函說明三提及「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之化妝品行業分類方式,與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之管制目的及適用對 象不同,倘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之製程,符合以化學合成 方法從事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其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以上者,則屬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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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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