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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固定污染源若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頻率檢測者,得於事前提出書面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認可之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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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34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
…,固定污染源若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頻率檢測者,得於事
前提出書面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認可之檢測項目
及頻率進行檢測。」及同要點第四點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
形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報經當地主
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
二、氣渦輪機發電程序(M09)-(M12)倘確屬緊急發電用,當地主管機
關得以個案方式核定其應檢測之項目及頻率;惟其是否可擇一定數量
進行檢測乙節,當地主管機關亦得考量污染源形式、規模、操作條件
及污染防制設備之異同,予以核准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毋需每
部機組皆進行檢測。
三、另燃煤鍋爐發電程序(M01)-(M04)倘已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
自動監測設施並報經環保機關認可,且已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
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則不受本管理要點規定之限
制,惟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規定及操作許可證內容申報頻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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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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